1.当非法制造、贩卖、传输或存储诸如毒鼠强等禁用的剧毒化学品,已经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之时,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将被定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并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先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原粉、原液、原药制剂达到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达到两千克,其次是在上述过程中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是造成了公私财产损失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2.同样的情况,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数量达到了五百克以上的原粉、原液、原药制剂,或者饵料达到了二十千克以上,或者在该过程中造成了三名以上的人员重伤、死亡,或者公共财产、国家利益及个人利益损失超过二十万人民币,那么这就构成了法律上所谓的“情节恶劣”,届时将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的“情节严重”标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同样,即使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原粉、原液、原药制剂仅在五十克到五百克之间,或者饵料在二千克到二十千克之间,只要同时具备有其他严重情节者,也会按照相应标准被处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然而,对于那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也必须遵循本解释文件第一条、第二条所规定的罪行及量刑标准来加以惩罚。
4.对于那些被任命监督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行为的国家行政官员,若其疏于履行职务,导致公共财产、国家经济以及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则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受到刑事处分。《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