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被告人口供属于法定的证据类型之一。
真实可靠的口供,不论其为有罪抑或是无罪的申辩,皆有可能作为极具效力的证据被采纳。
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确实可以认为口供具有着无可替代的价值和作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口供自身也可能存在虚假的可能性,因此在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时,必须综合考虑其他各类证据,以确保结论的准确性与公正性。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