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定继承权的分配顺序,同一继承顺序中的各继承人在依法继承遗产时所享有的比例份额应保持均等。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遗产分配都必须遵循严格的均等原则。
继承人之间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来制定具体的遗产分配方案。
对于那些生活上遭遇特殊困境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而言,在进行遗产分配时应给予适当的关注和照顾。
此外,对那些在赡养被继承人方面发挥主要作用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的继承人,在划分遗产份额时也可适当多分。
若继承人之间能够达成共识并协商一致,那么他们也有权选择不按照上述规定的均等原则进行遗产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