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以下几种行为被视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构成犯罪:
第一类,包括虚开(即通过各种手段在没有实际交易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为自身开具、指示他人为自身开具或为他人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任何行为;
第二类,指的是未经授权擅自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第三类,则是指无合法依据而进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非法销售活动;
第四类,是指未经许可而进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非法购买行为;
第五类,是指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骗取出口退税或抵扣税款而开具其他类型发票的行为;
第六类,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伪造、制造或出售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或抵扣税款的其他类型发票的行为,同时也包括以盈利为目的,从事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类型发票的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行为;
第七类,是指无合法依据而进行的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或抵扣税款的其他类型发票的非法销售活动,同样也包括以盈利为目的,从事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类型发票的非法销售活动;
最后一类,是指未经许可而进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类型发票的盗窃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