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前述提问,在下给出如下专业性的回答,共分两点阐述:
1、如持卡者实施不正当占有行为,或恶意透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将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并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2、若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利用POs机等手段,通过虚假交易、虚抬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有人支付现金,且情节严重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关于信用卡套现的处罚规定如下:
1、恶意透支信用卡金额达人民币5000元及以上者,即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诈骗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2、恶意透支金额介于人民币5万元至20万元之间者,则属数额巨大范畴,将被判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3、恶意透支金额超过人民币20万元者,将被视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将在十年以上。《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