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借据号,通常是借据本身的编号标识。
它被视为一种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切证据,通常由债务人为书面形式并签署盖章,用以明确表达其应已承担并偿还借款合同标明之款项所产生的负债责任。
然而,贷款合同编号的设立,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性与便捷性,与合同的具体内容并无必然联系,亦不涉及对合同法律效力的任何影响。
因此,无论是否存在合同编号,都不会改变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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