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代理签署的法律效力,有明确的规定。
即要求代理签署者必须持有当事人的正式授权委托书,并且需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之内行使其代理权,否则即构成越权代理。
又或者,即便代理签署者已经得到了当事人的授权,但是如果他们在授权范围之外擅自代为签订合同,只要当事人对此行为予以追认,那么代理签署者也将因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如果代理签署者在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范围的情况下代为签订合同,而当事人并未对该合同进行追认的话,那么该合同对于当事人而言并不产生法律效力,此时,代理签署者就需要对合同相对方所遭受的损失负起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