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主体的变更是否会导致违约行为,这并非是一个确定无疑的问题。
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某一方仅仅是其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信息发生了变化,并且能够向合同另一方提供书面形式的名称变更依据以及相应的通知文件,那么这种情况通常并不被视为违约行为。
然而,若非上述情况,即合同一方在未经合同另一方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变更并转让自身所应承担的权利与义务,那么这种行为便构成了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