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以下具体情形之一使工程项目的运作过程产生延迟现象,承包单位有权向上提出延长工期的请求,监理工程师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与标准,予以合适地批准工程延期的具体时长。
此种特别许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场景:
1、由于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程变更指令引发了工程量的显著增长;
2、在合同规定范围内,任何可能对工程进度造成延迟影响的不可预见因素,例如:
设计院未能按时提交图纸、工程阶段性的停滞、对已完工程进行剥离检验以及不利的自然环境天气状况等;
3、极端恶劣的气候条件;
4、由业主方导致的任何可能导致工程进度延迟的因素,例如:
未能即时提供施工现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相关款项等;
5、除了承包单位本身的原因之外,所有其他可能导致工程工期延后的意外情况。《建筑法》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