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需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首先,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必须已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其次,债务人需实施了对其所拥有或控制之财产或财产权益的不合理的处置行为;
最后,该等行为需对债权人实现其债权产生负面影响。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可知,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撤销事项,债权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提出撤销申请。
具体来说,债权人的撤销权基于债务人采用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不利影响这一事实而产生。《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