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情况下,如果被执行人未能切实履行已生效的法律判决书中所规定的责任及义务,且具备下列任一特定情况时,均有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
一是虽然具备偿还债务的实际能力,却故意拒绝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规定的义务;
二是通过伪造证据、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阻挠或抵制司法机关的执行工作;
三是通过制造虚假诉讼案件、虚假仲裁裁决或是采取隐匿财产、转移资产等方式逃避执行;
四是故意违反财务申报制度;
五是有违禁消费命令的行为;
六是虽无适当原因但却故意拒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