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拨用地流转的条件,详细内容如下:
首先,在获取土地使用权的途径方面应遵循法律法规;
其次,需要得到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的书面许可方可进行流转操作;
接着,用以转移的地块,其用途必须符合当初划拨批准文件所规定的范畴;
此外,在转移过程中,还需向相关部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最后,采用的流转方式必须是买卖、赠与或其他法律认可的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和个人,若要转让房地产,则应当遵守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向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提交申请。
倘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同意该项转让,那么受让者就应该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同时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对于那些以划拨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且在转让房地产报批的时候,因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决定无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况,那么转让方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将本次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收益全数上缴给国家,或是做出其他有关的处理安排。《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