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被依法实施
刑事拘留而非受到
刑事责任追究,
当事人不会留下
案底。
所谓案底,是指因
刑事犯罪行为而经历
司法审判程序后,被认定为罪犯并留有相关个人资料、
犯罪事实、审判环节记录、裁决结果等详细内容的文件档案。
然而,在
刑事诉讼的
拘留阶段,其实施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针对其直接监管
立案的案件,在进行
刑事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且当发现当事人涉嫌
现行犯罪、或者确认为重大嫌疑人员时,所采取的临时性手段来剥夺其人身自由。
刑事拘留的性质并非
刑事制裁,而是刑事侦查过程中的一种
强制措施,因此当事人通常无法在这一阶段产生并存留所谓的案底。
只有在经历过法庭审判并被判定有罪之后,方能正式确立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