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即然已经建立,但由于其违反了法律、行政条例以及社会公益观念,缺少必须的生效条件,因此被判定无效,这表明其不受国家相关法律的庇护和保护。
无效合同从起就没有效力,即使其中某些条款被认为无效,也不会影响到其他条款的生效。
然而可撤销合同则有所不同,其源于合同各方当事人的表意不清晰,撤销权人可以向社会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合同。
它们之间存在以下差异点:
首先,它们背后的形成原理不同。
可撤销合同往往源自于当事人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威胁甚至不涉及损害国家利益等情况下签订;
而无效合同则主要由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欺骗、威胁和串通、损坏国家及人民利益、伤害第三方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人为行为而导致。
其次,它们的法律效力表述并不完全一致。
无效合同尽管已经成立并且存在,但它始终都处于无效的状态,无法转化为有效的合同,因此也被视为一种绝对的无效合同。
而可撤销合同则不是完全无效,在尚未被撤销之前仍具有法律效力,仅仅需要具备撤销权利的一方来行使这个权力。
最后,关于它们的法律责任问题,无效合同不仅自创立那刻起便无法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效力,与此同时,有关责任人还可能面临难以逃避的法律责任,通常表现为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而对于可撤销合同而言,则取决于拥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的意愿,以此决定他们在法律中的义务和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