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经完成绝育手术或因为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的人士。
(2)子女长久跟随家长生活,调整现有生活环境将对子女的健康成长造成显著影响者。
特别是指婚姻生活中出现长期异地分居状况的夫妇。
(3)在家庭成员中只有这一个未成年子女,而对方则拥有其他孩子的情形。
涉及到的其他孩子包括但不仅限于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所生的子女、非婚姻关系下出生的孩子、被领养的孩子以及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继女等。
(4)尽管孩子随其家长生活有利于其成长发育,但是如果另一位家长患有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患,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对孩子的心理和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况,那么这个孩子就不适宜与患病或存在隐患的特定家长共同生活。
(5)当某一方在离婚之后再度组建家庭时遭遇困难时,这种情况可以被视为优先考虑的因素之一。
(6)当孩子已经长期与(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并且(外)祖父(母)提出并且具备条件来帮忙照顾自己的(外)孙子女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