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
离婚诉讼案件中,审判法庭会遵循既定且细致入微的审理原则,首先致力于劝导双方尝试调解解决纷争。
若无辜受害方能够对加害方的过失予以宽恕,而加害方亦愿意接受调解,那么双方便具备了达成调解协议的可能,此时审判法庭将积极推动并妥善处理此案。
然而,若双方之间的矛盾实在难以化解,或者其中一方坚决要求
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审判法庭通常也会依法作出
离婚判决。
在做出离婚判决之际,审判法庭会依据具体事实情况,给予无辜受害方适当的关照与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