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的《行政处罚法》中,明文规定了关于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为普通的两年期限。
然而,这个时限最多可以延伸到五年之久。
假如有任何违法行为在这两年之内未能被及时发现的话,那么行政机关将无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当然,如果这类违法行为对公民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以及金融体系等方面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那么即便在五年内仍未被发现,也同样不能再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