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重大车祸事故后的肇事逃逸行为下,被害人仍然可以依法享受交强险的赔偿权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该法规)第24条明确指出,我国已经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我们将其简称为救助基金)。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被害人的人身伤亡导致的丧葬费用和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将由救助基金预先支付,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则有权在事后向大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追偿:
首先是抢救费用已经超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其次是肇事车辆并未参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最后是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情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