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赔款是指拆除重建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对被拆迁所有权人或使用者所支付的各类补偿资金。
共计包括以下三类常见形式:
首先是房屋补偿费用(亦称房屋重置费用),主要用于弥补因拆迁而造成的所有权人住宅房屋价值的贬损,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进行评估,并按照每平方英尺的固定价格实施货币补偿;
其次是周转补偿费用,主要用以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民点或者自行寻找临时居住地点时所产生的不便,以此为依据设立不同的等级,并对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规模作出相应的月度补贴;
最后是奖励性的补偿费,旨在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部分权益,例如愿意移居缺地或者不需要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情况,该项补偿费用的具体数额由各地政府依据所在地区的实际状况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最终确认与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