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法通过分居而达成自动离婚。
婚姻关系得以终结的方法主要分为两大类,首先便是通过自愿协商并以有效文书经由相关政府机构进行登记来实现离婚;
其次,当双方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共识时便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值得注意的是,若是没有经过上述任一法定流程完成离婚手续,并且未曾提起过离婚诉讼,那么无论当时夫妻间已经分居了多长时间,也都无法产生自动离婚的效果。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因情感不合而导致的连续分居长达两年仅仅被视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并非作为离婚的必要程序或方式。
若希望实际解决离婚问题,则需要前往法律规定的途径进行办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