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有权请求拆迁单位提供相应的赔偿。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拆迁单位有义务按照一定的标准,向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交付相关的赔偿款项。
这类赔偿通常分为以下几个组成部分:
首先是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其次,由于征收房屋而引起的搬迁和临时安置所需的补偿费用;
最后,也是重要的一点,拆迁房屋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将根据房屋被征收之前的效益水平、停产停业的时间长度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