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补偿费(亦称房屋重置费),旨在补偿因房屋拆除而遭受的权益受损方,其具体数额依照被拆迁房屋的构造以及折旧状况进行区分,并以每平米单价为计价依据。
二、周转补偿费,旨在补偿被拆迁房屋居民临时居住所带来的不便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处的困扰,其具体金额则依临时居住环境的优劣进行划分,同时针对被拆迁房屋居民的人数,按照月度进行相应的补贴。
三、奖励性补偿费,旨在激励被拆迁房屋居民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部分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该项费用的具体标准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明确规定。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具体标准,可通过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对被征收人给予如下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相应的补助与奖励措施,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的补助与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