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犯罪(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常规刑定为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若对他人造成了轻伤级别伤情,则应直接以寻衅滋事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若导致受害者达到重伤程度,由于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处以三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相较于寻衅滋事罪,后者的刑罚显得较轻。
因此,对于这类情况,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判处嫌疑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此基础上,再结合寻衅滋事行为的发生次数、伤害结果、强行夺取他人财务或任意毁坏、占有公共财产的数量以及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适当调整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
具体而言,有下列各方面可能引起刑罚量的增加:
(1)若增加一起寻衅滋事的行为,刑期可以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
如果涉及到纠集他人进行寻衅滋事行为,那么刑期将相应地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2)如使更多的人遭受轻微伤害,刑期也应上调一个月至三个月。
倘若致使他人受到轻伤乃至更严重的伤害,那么其刑期应当相应地上升三个月至一年。
(3)若造成精神失常的受害者人数增加,刑期可对应性地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倘若引发了受害者自杀且重伤甚至死亡情况,刑期应当相应地上升一年至二年。
(4)在行为中有强行夺取他人财务或任意毁坏、占有公共财产等特征时,每增加5000元的金额,其刑期都应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
(5)此外,还有其它可相应增加刑罚量的情况需要考虑在内。
当牵涉到纠集青少年参与寻衅滋事活动的时候,其基准刑可提高30%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