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所列“妨害药品管理罪”,指的是在违反我国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存在如下任何行为之一,且这些行为已经达到了足以对人类健康产生严重威胁的程度时,应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且需附加一定数额的罚款;
若这些行为已经对人体健康带来了严重的损害,或者还存在其他一些恶劣情节的话,则应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样需要附加罚款。
具体而言,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生产和销售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禁止使用的药品;
(2)在没有获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前提下,擅自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却仍然进行销售;
(3)在药品申请注册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等信息,或者采用欺骗手段;
以及(4)编撰制造和检验记录。
如果同一行为人在实施上述行为的同时,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其他罪行,那么就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其罪名和刑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