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乃指通过法定呈现方式体现出诊断案件实际状况的所有相关事实依据。
这些证据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首先,物理性证据即为物证;
其次,书面凭证即为书证;
再者,证人证言;
以及受害者陈述;
此外,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的供述与辩护也是重要的证据类型;
然后,鉴定机构的观点或意见就是鉴定意见;
紧接着,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记录也属于证据范畴;
最后,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亦可作为证据使用。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