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征用的补偿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偿付款项、安置补偿基金、土地上附载的各类青苗补偿成本、因拆迁工作导致的损失补偿费用及激励奖赏;
2.各个地域所实施的具体征地补偿政策将依据当地的经济状况以及其他诸多复杂的因素来精心决策;
3.拆建主体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向那些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者或是实际使用者支付各种形式的补偿资金。
在进行土地征收时必须对被征地居民提供公平且合理的补偿,以保证他们原先的生活水平不会受损,并且为他们的长期生计提供可靠的保障。
对于任何形式的土地征收,都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及时足额地支付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偿费以及农村村民居住房、其他地上附设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款项,同时也需要为这些被征地农民提供社会福利保障措施。
在进行征用农用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及发布区片综合地价这一方式加以明确。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要综合考虑到土地原始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出价值、土地地理位置、土地供需关系、人口规模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等多种因素,并且要每隔三年甚至更短时间内对其进行调整或重新公布。
至于涉及农用地之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作物及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