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确认合同有效性之诉,并不存在法定的诉讼时限限制。
诉讼时限原则上仅适用于请求权保护范畴内的事项。
请求权的基本特性表现为权利的实际实现过程往往需要对方当事人完成一系列特定行为。
然而,在审理无效合同认定案件的过程中,无论审判机构依据自身职权主动宣告该合同无效,抑或是民事主体以提请法院确认无效为由提起诉讼,皆无法满足上述关于请求权特性的核心条件。《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