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之明确规定:
“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此种格式条款将视为无效:
(1)与《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及本法第五百零六条所明确规定的无效情形相吻合;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无充分理由的前提下,擅自免除或减轻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却加重了对方的责任负担,甚至对对方的主要权益进行了不当限制;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通过排除方式,剥夺了对方的主要权益。
”而在《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中,也同样明确规定了:
“合同中所包含的以下免责条款均属无效:
(1)导致对方人身伤害的;
(2)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对方财产带来严重损失的。
”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