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保管人并非租赁合间的直接参与方,而在具体租赁务中,承租人所肩负的职责主要涵盖以下几方面内容:
即需严格遵循约定的方式来使用租赁物资;
务必妥善地保管好租赁物品,确保其不受任何损失或损害;
按照双方事先商定的期限如期交付租金等。
依据自2021年度起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的第七百一十四条的明确规定,承租人有义务对租赁物进行妥善保管,若因其保管不当导致租赁物损坏甚至被完全丧失的情况发生,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第七百二十二条也明确指出,如果承租人没有正当理由而未能按时支付或延迟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补足;
若承租人逾期仍未支付,出租人有权依法解除该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