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股东代表诉讼,它通常被定义为公司未能自行通过诉讼途径追究其机构成员的责任,或是实现其它应当得到保障的权益之时,由具备法定资质的股东代为行使诉讼权,旨在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在此过程中,他们代表着公司的立场,按照既定的法律程序进行诉讼行动。
在我国,对各类民事诉讼请求进行保护的法定时效为3年。
这个时效的起算时间是自权利人得知自己的权利可能遭受损害,以及义务人的存在开始的那一刻起计算。
当然,除了上述情况外,如果法律另行有专门的规定,就要依从该特别法规的要求。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自权利遭受损害的那一时刻起,如果已经超过20年且没有特殊情况下,那么人民法院将不会再予以保护,除非权利人能够提供合理申请理由。
涉及到由于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等方面引发的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应由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