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尚未作出合同无效之判定之前,该份合同理应视为具备有效性。
除非存在确定无疑导致合同无效之状况,法官一般应对此采取积极态度进行推定为有效。
仅在当事人针对合同无效向法院提出请求或所提交的主张得以支持之际,法院方有权予以认可认定该合同为无效。
然而,若合同危害国家、集体以及社会公共之利益,由于法律对于此类无效合同之请求权主体未有明确规定,故法院得主动对此类合同进行审查并予以宣告无效。
因此,这种情况并非意味着法院可任意干涉所有合同的有效性,而恰恰是源于请求权主体之缺位所引起的现象。《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