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效婚姻,其下的财产处置可参照双方当事人所签署的相关协议进行决定;
若就此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性的共识,则应当将涉及的事宜提交至当地的法规机构(例如,人民法院)进行裁决,裁决的依据应是优先照顾到未曾在此次事件中犯有过错的一方。
一旦某段婚姻被判定为无效婚姻,这时其中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对方提出损害补偿的要求。
无效婚姻,又称为“婚姻无效”,它代表着一项因不符合法定有效结婚所需的实质条件或形式规定而缔结的婚姻关系,在法律层面上并不具有婚姻的合法效果和约束力。《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