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情形下,公婆家庭动迁后所获房屋将视为公公婆婆的私人财产或者儿子的个人财产,儿媳妇并无分享权。
然而,如果在动迁过程中,由于儿媳妇成为家庭成员的时间较长,因此在考虑动迁因素时可能会给予她一定的经济补偿。
另一方面,若该动迁房屋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那么儿媳妇便有权参与分配,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应平均分配房产权益。
关于房屋拆迁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房屋补偿费用,这是基于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来进行划分,然后再按照每平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其次,周转补偿费用,这是根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临时居住条件来进行划分,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最后,奖励性补偿费用,这是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确定,拆迁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不能随意更改。
对于那些在约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且搬离原址的被征收人来说,如果他们的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以及签约奖励面积总和不足45平方米的话,那么不足的部分将会按照评估单价的80%来给予补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