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诸位继承人在具体生活条件以及对被继承人履行的责任义务方面大体相当,他们所享有的遗产比例应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
2.对于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例如尚未成年者及失去劳动能力之人,若这些人对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的扶持或者与其共同度过生活,则可享有更多的遗产份额。
3.对于具备扶养能力与抚养条件但未能履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该继承人将可能会面临不胜负荷的压力,故应对其不分,甚至减少分配。
然而,对于那些尽管扶养能力不足,抚养条件不佳,却已倾全力扶养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或者没有扶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但不能减少他们所得到的遗产,反而还应该适当增加他们的所得遗产份额。
4.经由诸位继承人商量并达成共识之后,遗产的公平分配亦并非完全不可行。
也就是说,同一顺位的继承人在继承实践启动之后,如果他们针对遗产分配问题达成了共识,那么,就应该按照该协议执行分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