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囯相关律例的明确规定,信用卡诈骗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信用卡管理体制之尊严,因此,该犯罪在认定过程中主要针对信用卡这一金融工具,并不包含借记卡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对于具备如下情形之一者,若其从事或参与了信用卡诈骗活动,且金额达到一定规模,那么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同时还需承担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如果涉案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而对于那些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罪犯,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具体而言,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2)使用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
(3)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且在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未归还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条款中所提到的“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的行为,且经过发卡银行的多次催收仍然未能归还。
此外,对于那些盗窃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罪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