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法律裁决尚未生效期间内,只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涉案人或被告人均可被准许取保候审:
首先,其所面临的刑罚可能为管制、拘役或者可单独适用的附加刑法;
其次,其可能触犯的有期徒刑以上罪行,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将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
最后,如果涉案人或被告人生病病情严重,或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羁押期已经届满而案件依然未办理完毕,都可以参考前述条款申请取保候审。
2、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工作通常由公安机关负责。《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