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法律条款进行解读,我们可以发现其含义是指,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要指的是身为司法工作人员由于其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得以脱离监管,从而酿成了严重的后果的这种违法行为。
这一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运行的秩序和工作流程,而作为其主体的人必须具有特定的身份,这与私放在押人员罪有着相似之处,即只有司法工作人员才能够构成此罪名。
《刑法》第四百条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