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夫妇中的一人所签署的合法
购销合同存在着有效性。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如果涉及的产品或服务超出了日常家庭生活所需范围,
当事人在签订这种合同之前必须充分考虑并尊重其配偶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篇章的相关规定,夫妻间存在着“家事
代理权”,这意味着夫妇可互相代表处置彼此的共有人身,而一方的行为会对双方产生效力。
家事代理权,即在夫妻处理日常家庭事务时,他们可以互为
代理人,且拥有各自的代理权。
鉴于此,只要符合家事范畴内的花销,夫妻中的任意一人都享有家庭事务处理的独立权限。
另外,当丈夫或妻子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无论伴侣是否了解、确认或默认此类代理行为,双方都应对这些行为的法律后果负责,承担共同的
连带责任。
关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1、出于保持家庭正常运转、维持生计所必需的操作;
2、旨在培养及提升
家庭成员素质能力的投资与消费,例如学习深造、参加各类培训课程、补习班以及兴趣班等所需缴纳的学费;
3、
保证家庭成员身心健康和休闲娱乐所需的开支,比如说
医疗费用、高档商品采购、购置娱乐设备等;
4、源于建立良好社会关系的小额度礼品赠与或者接收赠礼;
5、为满足家庭日常劳作需求,所签订的
劳动合同或
雇佣合同,此处以家政服务为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