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
定金是不能予以退还的。
然而,以下情形存在时,定金可以被退回:
首先,如开发商在预订意向书中规定的期限内,将已由
购房者预订的房屋出售给其他第三方,以致无法继续进行正式签约的情况下,开发商需按照双倍金额退还购房者的定金;
其次,若开发商未能取得相关
商品房销售的合法手续或是因为开发商本身的因素导致双方无法签署正式合约或者因此导致合约失效的,开发商有义务返还购房者所支付的定金同时
赔偿购房者带来的损失;
再次,如果仅因正试合同及相关
补充条款的内容无法达成共识,且与原先的预定意向书所涉及的内容无关,使得最终签约没有实现的话,那么双方均不构成
违约行为,开发商应该将定金全额返还;
最后,如果预订意向书对房价、建筑面积以及房型等核心条款没有或缺乏明确约定,而双方对于此类问题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进而导致正式合同的签署无法完成,在此种情况下,开发商也应当退还购房者的定金。
然而,若开发商已经达到商品房预售的法律规定条件,而购房者却拒绝签署
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购房者将无权要求退还其所支付的定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