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等价交换的基本准则进行结算工作,其实际意义在于处理被拆毁房屋的市场估值与其替代性房屋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异,以实现多还少补。
在这一过程中,首先作为拆迁方,需向被拆迁方按照其房产的估值给出相应的补偿,然后由被拆迁方向拆迁方按照市场价格购买其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
关于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种,房屋产权调换首先是由拆迁方对被拆迁方按其房屋的评估价进行补偿,再由被拆迁方按市场价购买拆迁方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
第二种,产权调换的面积应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
第三种,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中,产权调换房屋差价的结算依据是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的差价;
第四种,对于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情况,产权调换的差价等于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减去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将不会进行产权调换,而是由拆迁方给予货币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