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买方欲进行
退房程序,其可行径为以挂号信的方式,或通过传真及电话与卖方通联,向其提出相关诉求。
若出于卖方之过失而引发的退房事件,则相应的损失理应由卖方承担,具体内容包括贷款之利息,首笔房款之储蓄利息,以及
购房所需缴纳的各类税收等等;
此外,倘若买卖契约亦针对此类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那么便应根据契约之条款执行,然而需留意,如契约所规定之金额尚不足以补偿全部损失,买方有权进一步追究其他
赔偿款项;
至于由于买方未能获得
贷款申请批复,亦或是合同双方对于付款方式存在分歧,从而引发现实中的退房状况,在此类情况下,卖方并无额外赔偿义务。
2、在
消费者正式提出退房要求之后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卖方可视为已经履行其应有职责和义务,竭力协助买方与贷款银行解决相关事宜,完成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全部手续。
在上述手续或文件尚未签署之前,卖方有必要担任买方
代理人,代表其向贷款银行支付每月
按揭本金及利息。
3、只要收到消费者退房通知书,卖方就应立即全额退还其先前支付的所有购房款项,同时确保能够完整、及时地处理
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的还款事项。
如若不能按照上述方式实际达成,从消费者寄出退房通知书翌日起计算,自第16天直至买方成功获取所有应
退款项为止,卖方每日需向买方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
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