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将导致被收回保障性住房:
住房合同期满后,未向相关部门提交续租申请的;
已经通过其他方式购置了属于自己的住宅的;
所有家庭成员的户籍都已从该城市迁离的;
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能在保障性住房中居住的;
同样,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累计达六个月未按时缴纳租金的;
未经授权私自转租、转让、抵押、出租保障性住房的;
擅自更改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