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在缔结婚姻之后,以缔结婚姻前个人所拥有的全部或部分私人财产作为资金全款购买房产,且该房产的所有权人登记在其本人名下,则此房产应被认定为前述当事人的个人财产;
2.若为婚后,任何一方的父母使用其自有资金对一套房产进行全额购买,并将该房产的所有权人登记在其所出资金的子女的个体名下,那么该房产也应当被视为先前提到的那一方的个人资产;
3.此外,夫妻之间采取规定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财产所有权规则,比如,有意识地选择将这套房产中一部分为其所有或仅部分为共有所有,而另一部分仍然归属于其所有,这样的话同样也是能够达成合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