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
离婚夫妻房产的处置方式,即允许将房产转移至未成年子女名下。
依照该
法规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明文规定,
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就其财产做出协商;
若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则由当地政府的司法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注重保护子女利益、尊重女性权益以及公平公正等原则进行裁决。
另外,参照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详细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以下各类财产,均属于
夫妻共有财产,并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所有权:
(1)
工资、奖金及其他形式的
劳动报酬;
(2)通过生产、经营或投资活动所产生的收益;
(3)
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4)
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需排除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中所列举的特殊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此基础上,夫妻对于
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