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双亲即便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对于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抚养责任。
假如其中某一方未尽到这一法定义务,那么便构成了违法行为。
若一方未能按照约定或判决支付其应承担的子女抚养费用,受害方有权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强制执行来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文规定,在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情况下,另一方必须承担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用。
具体的费用金额以及支付期限的长短,可由双方协商达成共识;
若无法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在此前提下,即使先前的协议或判决并未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刻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应予以尊重。
在确认亲子关系的问题上,若女方为抚养人,则无需提供过多的证据。
例如,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若男方否认亲子关系,女方即可当场要求进行亲子鉴定。
倘若男方拒绝接受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将据此判定男方需支付抚养费用。
此外,若男方曾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过一段时间的抚养费用,相关的转账凭证亦可作为间接证据使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