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当事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救济请求,亦未积极履行行政决定,对于那些没有执行权力的行政机构则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强制执行请求;
作为行政机构,在正式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之前,必须先提醒当事人主动自觉地去履行这一义务,经过催告等待10个工作日,假如当事人仍然未能履行职责的话,才能够通过法律途径(通常需要选择位于司法管辖区的法院或者不动产所在地区域的法院)来执行相应的强制措施;
当法院收到行政机关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时,会在第一时间启动审理程序,在5天之内给出关于受理或驳回受理的裁决,如果法院驳回了行政机构的申请,该行政机构有权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法院在接到申请之后,将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并于7日内做出执行裁定;
如法院发现申请缺乏明显的事实根据、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以及存在其他明显的不公正现象,并且给被执行人带来了实质性的权益侵害,法院将会在接到申请后的30天内,以听取双方意见的方式给予结论性的裁定。
若是法院最终确定了执行该申请,行政机关也可以不服该裁定,向上一级法院再次提出复议申请;
在特殊情况下,若情况紧急,行政机关仍可提交强制执行申请至法院,并且提交时需经过院长批准,原则为5天内完成调整。
至于执行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而行政机构无需承担申请费。
同时,对于执行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收入,应该依法上缴国库或者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任何人都不能擅自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这些资金。《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