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罪犯若能给予充分重视监规并积极吸取教育洗礼,展现出诚挚的悔过之心并有显著之改过表现者,或有重大突破与贡献于社会公益活动之中者,均可获得减刑之机会;
如罪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有大功于社会者,则应享有减刑之待遇。
此外,生效的有期徒刑减刑后,犯罪者实际接受惩罚的期限不可低于原判决期之二分之一,对于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被告而言,其主观责任所涉及的减刑最高不得超过十八个月。《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