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所定,土地补偿费应当主要用于补偿被占用土地农户的相关损失。
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应以任何方式侵占被占用土地农户依法拥有的土地补偿费用;
亦不可作出违背法律原则的划分行为,如将村民分为“老户”、“新户”或者“女儿户”等不平等对待。
具体赔偿方式可划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若土地遭完全征用,土地补偿费应至少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占用土地农户,剩余部分则留作村集体经济组织。
另需特别强调的是,若在土地遭完全征用的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故撤销建制,那么土地补偿费中80%的份额应分配给被占用土地农户,而其余20%的份额则须平均分配给当时确定实施征地补偿方案时,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体成员。
其次,对于已得到确认并明确划分至各家的土地遭部分征用或占用的情况,土地补偿费仍须至少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占用土地农户;
剩余20%则保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
最后,若未经明确确权至户的土地在遭受征收或占用之后,其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也应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均衡支付给当时确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体成员;
而剩余部分,未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则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