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对于商业用房的拆迁过程中,相应的补偿项目的补偿标准存在差异性,其中,针对房屋价值方面的补偿,其具体数额应当不低于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位置附近的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此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十七条明确阐述,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为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其次,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所需费用的补偿;
最后,由于征收房屋而引发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