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终止情况,一般而言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共识之后,签订该协议之人可通过单方面取消该协议的方式来完成终止协议的过程,或者对于协议一方来讲,亦有权依托法律规定的权利解除该项协议,如此操作之后,协议双方的责任和权益纠纷即告终结;
另一种可能就是,当双方所签订协议中所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到达极限之时,这项条款也就随之自然失效,这也是协议终止的一个重要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